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63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8-07 16:39:30 打印 字号: | |


洪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洪春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453137.75元(商业贷款本金290426.8元公积金贷款本金162710.95元),截至2025年3月10日的利息4263.9元(商业贷款利息2915.78元、公积金贷款利息1348.12元)、罚息53.98元(商业贷款罚息37.72元、公积金贷款罚息16.26元),合计457455.63元;2.判令被告洪春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457401.65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9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3月26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1;3.判令被告洪春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1326元整;4.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洪春购买的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连兴路188号16栋2单元9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55975号1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