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桂云、杨会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鲁桂云、杨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鲁桂云、杨会华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724128.88元,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利息11974.17元、罚息264.78元,合计736367.83元;2.判令被告鲁桂云、杨会华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正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736103.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9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6月8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1:3.判令被告鲁桂云、杨会华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372元整;4.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鲁桂云、杨会华购买的珠海市金湾区金鹏路62号1栋1103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40664号、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40665号1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