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张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张新民立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7437.47元及暂计至2025年1月10日的正常利息19657.54元、罚息2554.9元、复利1515.94元;二、判今被告张新民立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5年1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减39个基点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37437.47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正常利息为基数);三、判令被告张新民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四、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张新民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水郡三路1号15栋1106房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由被告张新民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