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润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范凯、陈美娟、珠海市润地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被告范凯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787514.87元及暂计至2024年11月21日止的利息27593.03元、罚息125.64元和复利260.96元;2.被告范凯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1787514.87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3.被告陈美娟、珠海市润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高新区新湾五路121号1栋1单元5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范凯、陈美娟、珠海市润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4日上午10:00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