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和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李城云、刘丹、珠海和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被告李城云、刘丹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811678.17元及暂计至2024年11月1日止的利息10783.54元、罚息42.35元和复利83.52元;二、被告李城云、刘丹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4年11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8月26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811678.17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三、被告珠海和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租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金湾区榜德路601号7栋23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城云、刘丹、珠海和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4日上午10:00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