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国香: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彭国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国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卡号为4392250040795527信用卡截至2024年6月6日拖欠的本金28920.95元、利息8195.33元、大额分期手续费2392.5元以及自2024年6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拖欠的本金28920.9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1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37.94元,被告彭国香负担832.19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同意被告彭国香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彭国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径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