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仕梅:
本院受理原告叶钊、戴美兰、叶伟诉被告吴青青、杜宪东、韦柳娟、黄燊、郑琼、陈紫凌、彭冰、吴楚慰、甄凤萍、曾仕梅、王颖、王帅、李红萍、方远、杨信来、谭宜朗、谢莲英、陈乃志、龚云、吴倩玮、王德盛、刘光大、党艳霞、关浩斌、赵罡、李苑秋、蔡丽、罗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叶钊、戴美兰、叶伟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1彭冰(301房)、被告2吴楚慰(302房)、被告3甄凤萍(303房)、被告4陈紫凌(304房)、被告5曾任梅(401房)、被告6王颖、王帅(402房)、被告7李红萍、方远(403房)、被告8郑琼(404房)、被告9黄燊(501房)、被告10韦柳娟(502房)、被告11杨信来(503房)、被告12谭宜朗、谢莲英(504房)、被告13陈乃志(601房)、被告14吴青青(602房)、被告15龚云(603房)、被告16杜宪东(604房)、被告17吴倩玮(701房)、被告18王德盛(702房)、被告19刘光大、党艳霞(703房)、被告20关浩斌(704房)、被告21赵罡(801房)、被告22李苑秋(802房)、被告23蔡丽(803房)、被告24罗诺(804房)共同向原告叶伟、戴美兰、叶钊(204房)支付因增设电梯造成损失的补偿款人民币35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8月26日15时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20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