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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9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诉被告陈惜华、林陆羽、珠海市南屏西润建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06 20:58:02 打印 字号: | |

林陆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诉被告陈惜华、林陆羽、珠海市南屏西润建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陈惜华立即归还《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648161.20元和暂计至2025年2月2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39834.39元(其中:正常利息3480.02元,罚息35271.78元,复利1082.59元);2、判令被告陈惜华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648161.20元为计算基数,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再上浮5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陈惜华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林陆羽、被告珠海市南屏西润建材经营部对被告陈惜华所负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陈惜华以其名下位于珠海市唐淇路1218号(华盛豪园)1栋2单元204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C6573424号】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以上1至3项合计人民币692995.5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驰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9月23日10时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梁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