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喜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孙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孙喜军立即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截至2025年1月21日止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09522.30元和暂计至2025年1月2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4464.43元(其中:正常利息3315.29元,罚息1037.05元,复利112.09元);2、判令被告孙喜军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109522.3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5.39%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孙喜军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孙喜军以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18号皇爵广场3栋2322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358834号】的房产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孙喜军承担。以上1至3项合计人民币118986.7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驰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9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