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耘辉、何洁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黄耘辉、何洁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黄耘辉立即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截至2025年1月21日止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87532.61元和暂计至2025年1月2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4650.95元(其中:正常利息4456.85元,罚息121.04元,复利73.06元);
2、判令被告黄耘辉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187532.61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减39个基点的基础上再加收4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黄耘辉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何洁嫦对被告黄耘辉所负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黄耘辉以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连兴路188号17栋2单元5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5)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1711号】的房产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以上1至3项合计人民币197183.5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驰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9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