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北强: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林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6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林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卡号为6225760795768766信用卡截至2025年3月31日拖欠的本金17708.03元、利息41.14元、违约金94.76元、账单分期利息546.68元以及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其中利息以拖欠的本金17708.0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或1美元),但上述利息、违约金、账单分期利息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76元,由被告林北强负担。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同意被告林北强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林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径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