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日云: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邹日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6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邹日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卡号为6225758214071077信用卡截至2025年3月18日拖欠的本金88676.02元、利息1066.29元、杂费10元、现金分期利息1631.25元、账单分期利息1243.6元以及自2025年3月19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拖欠的本金88676.0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8.7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39.41元,被告邹日云负担2119.33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同意被告邹日云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邹日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径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