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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701号 原告珠海市华恒城建机械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6-19 15:19:55 打印 字号: | |

张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华恒城建机械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拖欠的租金32333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以拖欠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的滞纳金为23060.52元,详见附件《滞纳金明细计算表》)。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6月至2025年1月6日的水电费125037元。四、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6日的卫生垃圾转运费5467元;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47000元;以上暂合计:523897.52元。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102室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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