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康财、许景清: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顺飞建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千事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许景清、黄春丽、许景威、黄文智、黄康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广东千事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款项11万元及支付逾期退还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3日为8470元);二、判令被告许景清、被告黄春丽、被告许景威、被告黄文智、被告黄康财对被告广东千事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请求不能给付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负担。以上标的额暂共计1184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8月1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