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浓诉被告刘青林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退回款项1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