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月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林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林月霞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1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林月霞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2786.68元;2.请求判令被告林月霞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8月5日的正常利息13419.17元,罚息429.31元及自2024年8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年利率均按距离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63.5bp后上浮30%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林月霞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8500元;4.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林月霞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连兴路188号25栋2单元903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按照实际产生情况计算)等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9月23日15时3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