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诉被告薄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薄艳红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6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薄艳红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88192.85元及暂计至2024年8月5日止的罚息30306.66元,本息合计318499.51元;2.判令被告薄艳红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支付自2024年8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借款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年利率均按5.7%的基础上加收30%计算);3.判令被告薄艳红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4.判令被告薄艳红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6727.49元;5.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在第1、2、3、5项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薄艳红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沙岗中心街48号金地碧翠园11栋401房之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9月23日15时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