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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482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黄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25 17:20:02 打印 字号: | |

黄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黄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4821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黄玉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卡号为6222380084279400的信用卡本金43313.97元;二、被告黄玉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22380084279400的信用卡手续费1500元、截至2024年7月12日尚欠的利息4585.99元、违约金2012.56元及自2024年7月13日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的本金43313.9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以及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但上述利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31元、保全申请费534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缴),由被告黄玉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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