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黄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4821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482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查封被申请人黄玉华名下财产,查封金额以51412.52元为限。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