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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81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陈森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05 17:10:28 打印 字号: | |

陈森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陈森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凭证号为440220210014604项下借款本金25632.96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2月12日的正常利息262.52元、罚息5元、复利0.25元及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发放日(每年1月4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加135bp的基础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凭证号为440220210028685、440220210031644项下借款本金39163.88元;四、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2月12日的正常利息299.75元、罚息2.68元、复利0.15元及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发放日(每年1月13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加135bp的基础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五、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六、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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