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观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金观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135464.19元及利息1772.37元、本金罚息38.7元、利息罚息14.05元(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均暂计至2024年11月12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1月13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5年期LPR-39基点上浮50%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8618元;4.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湖南路625号1栋3单元207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4日上午10:00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