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辉、珠海捷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诉被告刘旭辉、珠海捷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8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刘旭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支付截至2025年4月10日拖欠的借款本金97691.5元、利息14270.56元、罚息13734.45元、复利4550.41元;
二、被告刘旭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支付自2025年4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97691.5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14270.56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7.82%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刘旭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被告珠海捷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旭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珠海捷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刘旭辉追偿;
五、确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对依法处分被告珠海捷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粤CD16669,发动机号为AM1E326261,车架号LJ1E6A3UXMG023027 的机动车所得的价款在被告刘旭辉、珠海捷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1.79元,由被告刘旭辉、珠海捷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