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权、珠海市晖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诉被告黄永权、珠海市晖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黄永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105404.89元以及暂计至2023年4月18日的利息1579.74元;
二、被告黄永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支付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5404.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 计算];
三、被告黄永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被告珠海市晖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永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珠海市晖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黄永权追偿;
五、确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对依法处分被告珠海市晖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 C3A873,发动机号为 121099,车架号为 LFV3A28W9H3075636 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所得的价款在被告黄永权、珠海市晖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9.69元,由被告黄永权、珠海市晖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