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永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幸永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9433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幸永雄名下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28995.02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165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预交。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