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闪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治铭、郭晖诉被告广东友笛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闪笛科技有限公司、陈文凯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2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凯、广东友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治铭、郭晖返还60万元;二、被告陈文凯、广东友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治铭、郭晖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35%的标准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9873.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治铭、郭晖负担4936.63元,被告陈文凯、广东友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36.7元。保全费3559.16元,由原告赵治铭、郭晖负担1779.58元,被告陈文凯、广东友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79.5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