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泓量、王俪萁与被告何森辉、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广略、刘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何森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泓量、王俪萁的全部诉讼请求,准许对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08号地下室B580-B581子母车位的执行。三、请求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