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泓量、王俪萁与被告何森辉、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广略、刘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在对本院(2021)粤0402民初12447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不得执行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88号地下室B580-B581子母车位。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王泓量、王俪萁已交纳),由被告南福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