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冬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冯冬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冬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59064457571140信用卡截至2014年5月17日拖欠的透支本金129454.46元、利息24837.52元、手续费2203.06元;
二、被告冯冬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59064457571140信用卡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本金129454.4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但上述利息、复利、手续费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6.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569.86元,被告冯冬明负担3386.6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