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阳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阳小飞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1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小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6月30日拖欠的借款本金370182.46元、正常利息1939.89元、罚息8.26元;二、被告阳小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5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70182.46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1939.89元为基数,均按1月1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9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30%(每年1月1日调整)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阳小飞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6号郦湖居公寓1单元1207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07152号]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阳小飞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97.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133.42元,被告阳小飞负担7063.88元。保全申请费2485.7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46.08元,被告阳小飞负担2439.69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已同意被告阳小飞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阳小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