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德兴:
本院受理原告金湾区鹏旺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姚德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被告支付泵车租赁费9100元;二、请求被告支付滞纳金每日千分之一(从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金额为10237.5元);三、请求被告支付诉讼费 。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5日15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