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有能:
广东宝发典当有限公司与余秀英、范有能典当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秀英、范有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宝发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本金195000元;二、被告余秀英、范有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宝发典当有限公司支付综合费46800.5元;三、原告广东宝发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余秀英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榴苑三街四座之一803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23)佛禅不动产证明第0022345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佛禅不动产权第0062032号】在依法拍卖、变卖、折价处理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东宝发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1.19元,由原告广东宝发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324.19元,被告余秀英、范有能负担49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