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栋诉被告王长生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长生向原告陈栋支付补偿款198466.17元;二、被告王长生向原告陈栋支付利息44993.83元。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5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长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