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陈树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陈树荣支付卡号为3568950033237698的信用卡暂计至2024年10月24日的透支本金55811.11元、利息6194.85元、违约金7861.01元以及支付自2024年10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陈树荣向原告支付卡号为3568950033237698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4494.78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暂合计74361.7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8日下午3时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