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个人卡账户透支本金46899.13元、利息14119.03元,共计61018.16元(暂计至2025年2月16日);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个人卡账户透支本金利息(本金利息以透支本金46899.1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5年2月1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4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