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国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建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57552.16元为限。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刘国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国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建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57552.16元为限。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