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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4012号原告胡军诉被告陈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7-29 17:38:04 打印 字号: | |

陈炎生

本院受理原告胡军诉被告陈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炎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胡军偿还193578.57元和暂计算至2024年8月28日止的利息2430元;二、被告陈炎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继续向原告胡军支付以193578.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8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胡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5.12元,由被告陈炎生负担3878元,由原告胡军负担1497.12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5375.12元。本判决生效后,原告多预交的3878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97.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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