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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4012号原告胡军与被告陈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7-29 17:37:00 打印 字号: | |

陈炎生:

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对原告胡军与被告陈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5)粤0402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的第二十二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97.12元”补正为“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8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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