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炎生:
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对原告胡军与被告陈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5)粤0402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的第二十二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97.12元”补正为“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8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