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明与被告刘永强和被告何玉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郭志明偿还元借款本金1924190.8元;二、被告刘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郭志明支付暂计算至2024年8月13日的利息1576457.42元,并继续支付以1924190.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郭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5.18元,由被告刘永强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原告预交的34805.18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刘永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4805.1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