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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沈安立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意见公示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5-05-06 11:34:33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刑更10号    

    罪犯沈安立,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台湾省高雄市前镇,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5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判决已经生效。

罪犯沈安立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罪犯沈安立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沈安立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组织诊断工作。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珠海市人民医院对罪犯沈安立进行医学诊断(检查),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三支病变,缺血性心肌病,心功能Ⅲ级;2、原发性高血压;3、2型糖尿病等。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从2025年5月6日至5月8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83082、2683106。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责任编辑: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