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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822号 原告吴闯与被告珠海中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黄妙聪  发布时间:2025-06-26 17:21:58 打印 字号: | |

珠海中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闯与被告珠海中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本案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

一、被告珠海中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闯支付派件费107872.41元。

二、被告珠海中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闯支付以107872.41元为基数,从2024年10月23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9.93元,由原告负担79.93元,被告珠海中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黄妙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