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肉大营农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阳春市牧利源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珠海肉大营农产品有限公司、陈作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本案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阳春市牧利源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18.3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珠海肉大营农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阳春市牧利源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珠海肉大营农产品有限公司、陈作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本案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阳春市牧利源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18.3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