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美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洪美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洪美真支付卡号为6227080722084148的信用卡暂计至2024年10 月22日的透支本金194266.28元,利息16697.08元,违约金13989.49元以及支付自2024年10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洪美真向原告支付卡号为6227080722084148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36126.45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暂合计261079.3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