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正与被告陈耀野、阮儒巍、陈余宝与第三人珠海市水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本案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
一、追加被告阮儒巍为(2023)粤0402执7526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阮儒巍对本院(2022)粤0402民初16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珠海市水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梁正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梁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阮儒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