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旺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诉被告蔡家福、赖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6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蔡家福、赖旺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支付截至2025年7月14日拖欠的借款本金535836.15元,利息36837.98元,罚息2997.8元;
二、被告蔡家福、赖旺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支付自2025年7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35836.15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36837.98元为基数,均按1月1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30%(每年1月1日调整)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对依法处分被告蔡家福、赖旺兴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碧涛花园A1幢2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41225号】的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蔡家福、赖旺兴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7.93元,保全申请费3399元,共计12956.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负担224.74元,被告蔡家福、赖旺兴负担12732.1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