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57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诉被告李岳林、谢燕芬、珠海市越阳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29 15:49:46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越阳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诉被告李岳林、谢燕芬、珠海市越阳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5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李岳林、谢燕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支付涉案贷款截至2025年6月26日,尚欠本金28702.55元、利息480元、罚息7122.68元;

二、被告李岳林、谢燕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支付自2025年6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8702.55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48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645%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珠海市越阳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岳林、谢燕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珠海市越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岳林、谢燕芬追偿;

四、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就被告李岳林、谢燕芬的上述债务对依法处分被告李岳林名下位于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70号金红云花园10幢3单元9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4051830号、中府国用(2014)第易3103525号】的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91.99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21,保全申请费370.49元,共计1046.7元,由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负担30.49元,由被告李岳林、谢燕芬、珠海市越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16.2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