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硕、林洁: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鄢硕、林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鄢硕向原告偿还合同编号为4402012016017024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82952.91元;二、判决被告鄢硕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4402012016017024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暂计至2025年4月24日的正常利息11696.93元、罚息28.14元、复利22.22元及自202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63.5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鄢硕向原告支付公积金垫付款本金5801.69元、利息4816.18元、罚息71.06元;四、判决被告鄢硕向原告偿还合同编号为4402012016017072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8262.43元;五、判决被告鄢硕向原告偿还合同编号为4402012016017072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暂计至2025年4月24日的正常利息447.08元及自202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执行利率[即每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浮15%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六、判决被告鄢硕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5800元;(以上暂计人民币1829898.64元)七、判决确认原告对珠海市香洲区昌盛路376号154栋2906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