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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苏凤梅、陈莉、周永文、袁伟宁、黄漫榆、邓贺巍、刘升权、董雷、罗焕兰、钟建醒、艾平方、傅桂龙、邱丽娟、沈渔、叶学仁、姚超、王国平、唐华裕、向满林、旷丽丽、龙春发、袁进来、周朝奎、吴健辉、龙建荣、冯豆妍、严锦笑、岑加松、张向阳、汪权、肖培英、段丽萍、秦思敏、苏振坚、关玉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十五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
原告诉讼请求:各案诉讼请求详见附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各案定于2025年9月9日下午3时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附表://img3.chinacourt.cn/mup/uploadfile/2025/07/25/17/37c214b665323a072b088dad31e8630f.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