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东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周东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897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东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偿还《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99900元;
二、被告周东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支付《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项下暂计至2025年5月26日的正常利息9457.02元、复利134.94元及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2999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正常利息9457.02元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1月17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以上LPR加20bp的基础上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以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周东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1.95元、保全申请费2057.3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均已预缴),由被告周东兴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