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成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金成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881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成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偿还《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9268.43元;
二、被告金成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支付《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项下暂计至2025年5月28日的罚息8562.43元、复利175.42元及自202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189268.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金成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0.15元、保全申请费1492.54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均已预缴),由被告金成花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