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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89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诉被告周东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7-23 11:22:35 打印 字号: | |

周东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诉被告周东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897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周东兴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307463.59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057.32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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